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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線能使人體細胞電離而破壞。短期大劑量照射會導致身體損傷,局部大劑量照射可使組織燒傷。長期小劑量照射可使精神衰頹、記憶力下降、頭暈、脫發(fā)、血象改變,產生射線病。非職業(yè)人員接觸X射線少,只要不讓直射X射線照射,一般來說不會有什么問題,對從事放射線工作的人員來說,GB4792?/FONT>84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中,關于放射工作人員的劑量限制值是:為防止非隨機效應,眼晶體≤150mSv/a (10mSv (毫希弗)=1rem (雷姆);a為年的符號),其他單個組織或器官≤500mSv/a。
為限制隨機效應,全身受均勻照射時,劑量當量應≤50mSv/a,若受不均勻照射時有效劑量當量 同樣應≤50mSv/a,即 ,式中 為組織或器官T的年劑量當量 (mSv), 為組織或器官的相對危險度權重因子,按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 (ICRP) 建議,其值如表所列
各器官或組織的放射危險度和權重因子
器官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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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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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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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骨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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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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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狀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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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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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組織 (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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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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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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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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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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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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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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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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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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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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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每個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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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事件中若接受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照射時,其有效劑量當量在一次事件中應不大于100mSv,一生不大于250mSv,且要滿足上述對眼及其他組織或器官的限量要求。一般情況下,連續(xù)三個月內一次或多次接受的總劑量不應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之半。應定期檢查身體,在年照射劑量有可能超過15mSv (甲類) 條件下工作,體檢每年1次,其余 (乙類或丙類) 條件下工作,體檢每年2~3年1次。放射工作人員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宜從事放射工作,已參加工作的,建議給予減少接觸、短期脫離、療養(yǎng)或調離等處理:
(1) 血紅蛋白低于11g% (男) 或10g% (女);紅細胞數(shù)低于 (男) 或 (女);血紅蛋白高于18g%或紅細胞數(shù)超過 。
(2) 已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若白細胞總數(shù)持續(xù)低于 或高于 ;準備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若白細胞總數(shù)持續(xù)低于 者。
(3) 血小板持續(xù)低于 者。
(4) 嚴重的心血管、肝、腎、呼吸系統(tǒng)疾患、內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膚疾患和嚴重的眼晶體混濁或高度近視。
(5) 神經、精神導常等 (如顛癇等) 疾患。
此外,每人每年所受非職業(yè)性的輻射劑量當量估計如表所示。
每人每年所受非職業(yè)性輻射劑量當量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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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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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劑量當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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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天然本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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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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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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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木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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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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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石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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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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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海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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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500m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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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1500m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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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3000m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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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高本底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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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與周圍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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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線診斷與治療 (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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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線胸透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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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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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看彩電3h (合適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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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顯示終端 ( ,每天工作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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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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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電站附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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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生活中常用計算機,其彩色顯示終端,也會有很少量加射劑量。在沒有罩子的衍射儀,特別是大功率轉靶衍射儀上工作時,就必須進一步注意防護。首先是在調整衍射儀及更換附件、試樣的工作中,不要讓X射線直射到身體任何部位上。在45kV,30mA下工作的Mo靶,X射線管窗口輻射很強,可達700~750R/s左右,稍微疏忽大意就易受到傷害。其次是防止散射X射線的傷害,用鉛板或鉛玻璃或帶有含鉛的聚丙烯樹脂窗口的防護罩等可達到此目的。下表列出不同的X射線管電壓時,為防止直射及散射X射線所用鉛板的厚度。對于60kV衍射儀,1mm厚的鉛板足可擋住直射線及散射線,也可以用鉛玻璃或含鉛聚丙烯加工一個防射線罩子將整個光路或整個測角儀罩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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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線高壓/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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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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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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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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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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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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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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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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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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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鉛板厚/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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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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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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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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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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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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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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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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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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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切實遵循上述各點,從業(yè)人員身體健康是有保障的,不必有恐懼心量。90年代初期出的衍射儀均為全封閉式,且計算機控制自動調整光路,改變狹縫大小,自動更換試樣,從業(yè)人員所受輻射劑量減至更低,這類衍射儀是足夠安全的。如西門子D5000X射線衍射儀在罩子封閉時,距罩子表面10cm處,其輻射劑量當量不超過 ,約為容許劑量的1/3。稍遠點的距離上,則劑量當量更小。按規(guī)定X射線衍射儀安裝后,應由當?shù)貏趧有l(wèi)生部門檢測輻射情況及從業(yè)人員情況,從業(yè)人員應定期檢查身體,發(fā)現(xiàn)健康狀況下降嚴重時,應暫停接觸X射線,根據情況必要時也可調離X射線工作。
我國政府對放射防護工作很重視,1984年修改了我國的《放射防護規(guī)定》。1988年11月1日由衛(wèi)生部發(fā)布198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射線防護器材防護質量管理規(guī)定”。1989年國務院44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于同年10月24日起實行,規(guī)定了對放射工作實行許可登記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加強了放射防護工作的管理。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第449號國務院令發(fā)布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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